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67號
NTDV,113,司拍,67,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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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邱錦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呂照鎂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之釋明文件。(聲請人之抵押債權
係受讓而來,應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後,始得對相對人行使
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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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