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 請 人 邱錦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呂照鎂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之釋明文件。(聲請人之抵押債權 係受讓而來,應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後,始得對相對人行使 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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