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62號
NTDV,113,司拍,62,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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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許魏麗珠


相 對 人 趙芳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 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票 據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3年9月29日,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102年10月1 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共5紙,金 額共127萬元,其中3張已屆到期日,其餘2張未載到期日, 業由聲請人於103年9月30日請求付款,詎相對人未依約償還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件影本為證。三、經本院於113年7月1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而 相對人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財產所有人:趙芳延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竹山鎮 照鏡 506 4,094.27 2分之1 2 南投縣 竹山鎮 照鏡 507 5,012.98 2分之1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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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