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271號
NTDV,113,司促,5271,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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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東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伍梅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凱麗

方一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43,589元,及其中新
臺幣1,327,900元,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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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