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蕭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02,84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蕭宇宏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7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2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4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9
日止累計772,352元正未給付,其中754,745元為本金;17,3
0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債務人蕭宇宏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1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4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9
日止累計187,131元正未給付,其中181,519元為本金;4,91
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㈢債務人蕭宇宏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19年6月29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9日止
累計743,357元正未給付,其中726,627元為本金;16,430元
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
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4,745元 蕭宇宏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8.4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1,519元 蕭宇宏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8.4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26,627元 蕭宇宏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8.12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