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1478號
CHDM,92,訴,1478,200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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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1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
字第5558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 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又於八十二年間因毀損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確定。 上開分別確定之二罪,嗣經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一年四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執行完畢 。竟仍不知悔改,其係位設於彰化縣彰化市○○路三四五號 之「金來來KTV酒店」、彰化縣彰化市○○路一八七號二 樓之「天堂鳥KTV酒店」、彰化縣彰化市○○路○段一五 三號二樓之「金歡喜企業社」(包括金歡喜視聽歌唱坊及金 歡喜歌唱城)之實際負責人,從事視聽娛樂、特種飲食業之 營業項目,為依法應負納稅義務之人。竟基於逃漏營業稅之 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四月間起,虛設位於彰化縣彰化市○ ○路○段五二一巷十號一樓之「金氏商行」免稅商店,分別 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國運通公司)之職 員蔡清峰閻美金等人,佯稱上開「金來來KTV酒店」、 「天堂鳥KTV酒店」、「金歡喜企業社」為「金氏商行」 之連鎖店,而向中國信託銀行及美國運通公司申請設立特約 商店之電子式刷卡機三台,並將三台刷卡機分別置於「金來 來KTV酒店」、「天堂鳥KTV酒店」、「金歡喜企業社 」內,連續供不特定客人刷卡消費,而藉虛設金氏商行免稅 商店,以此詐術,連續逃漏營業稅,合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 止,共逃漏營業稅二百八十萬六千九百八十五元,足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核課之正確性。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



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 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 ,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蔡清峰閻美金、趙延壽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
(二)證人蔡帛芬、黃慶家賴弘章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乙○○、劉鴻騰巫國樑賴燈煌呂信成於警 詢時之證述。
(四)中國信託銀行金氏商行商店基本資料、連鎖商店基本 資料表及特約商店消費明細表。
(五)彰化縣稅捐稽徵處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二年一 月十六日函及所附資料。
(六)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彰化分局九十年四月十日、九十年 十一月十九日函及所附資料。
(七)彰化縣政府政風室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函及所附資料 。
(八)中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十 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函及所附資料。
(九)金來來視聽歌唱坊八十八年六期營業稅繳款書。 (十)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函及 所附資料。
(十一)彰化縣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
(十二)中國信託銀行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三月十九日、十 二月二十二日函及所附資料。
(十三)美國運通公司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函及所附資料 。
(十四)呂信成全戶戶籍明細表。
(十五)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九十四年六月 二十七日函及所附資料。
(十六)被告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一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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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