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丙○○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被上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重訴字第2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678,
6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6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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