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28號
PTDV,94,重訴,28,2005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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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丙○○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被上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重訴字第2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678,
6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6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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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東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