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722號
NTDV,113,司促,4722,202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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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雅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巽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有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提出請求金額
之計算式。
㈡提出雙方有約定賠償金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雙方有約定清償期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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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