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黃毅德即黃洪英娥承受訴訟人
黃堉畯即黃洪英娥承受訴訟人
黃建民即黃洪英娥承受訴訟人
黃寀庭即黃洪英娥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 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
被 上訴人 石陳淑耀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6日宣判。因
上訴人於原審被告黃洪英娥死亡承受訴訟後,被上訴人就本
件請求除去地上物返還土地及給付不當得利等事項之聲明仍
未臻明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亞臻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