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原簡上字,112年度,1號
NTDV,112,原簡上,1,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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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黃毅德黃洪英娥承受訴訟人

黃堉畯即黃洪英娥承受訴訟人

黃建民黃洪英娥承受訴訟人

黃寀庭黃洪英娥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 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
被 上訴人 石陳淑耀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6日宣判。因
上訴人於原審被告黃洪英娥死亡承受訴訟後,被上訴人就本
件請求除去地上物返還土地及給付不當得利等事項之聲明仍
未臻明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亞臻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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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