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CUONG(中文姓名:陳文強) 男 (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4
1、3596、3856、3857、4017、4018、4019、4087、4088、4089
、4090、4091、4092、4261、4262、4288、4289、4290、4370、
4371、4372、4571、4572、4707、470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VAN CUONG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罪名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 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適用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 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 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經查,本案所援引 後揭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部分,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依前開說明,於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即絕 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所犯加重詐欺 取財罪,則不受此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之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補充「被告TRAN VAN CUONG每次提領完款項後 隨即透過通訊軟體飛機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將款項交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雄」之人;被查獲當日於車上接應我之
人DANG HUU TANG即係TRAN VAN CUONG通訊軟體TELEGRAM詐 欺群組中之『ma so』;起訴書附表編號4『王奕棋』更正為『王 奕琪』」。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TRAN VAN CUONG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之自白」。
三、論罪: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000 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新舊法比較後,如適用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其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 刑2月以上7年以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規定,其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 是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按刑之輕重,以最重主刑為準)。
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施 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 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 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 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 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所參與之組織,成員係以詐騙他人金錢獲取不法所 得為目的,而被告於本案係擔任車手,可見其所參與者,係 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三人以上所 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持續性 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 堪以認定。又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直至為警查獲時止, 既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確已脫離該組織, 其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屬單純 一罪,應論以一罪,且於本案起訴繫屬前,尚未見有已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法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案即為其犯行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 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 就首次犯行(起訴書附表編號24)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 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此後於同一詐騙集團持續犯罪之 行為,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即不 再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論處。
㈡核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其餘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係於參與犯罪組織行為持續中,依本案詐欺集團之計畫 ,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款項, 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該等犯行雖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 ,然仍有部分合致,犯罪目的並屬單一,應屬一行為而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與「AN KHANG 79」、「阿雄」、「DANG HUU TANG」及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
㈤被告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之各犯行,係由其所屬之詐欺集 團對不同之被害人施用詐術,其犯意各別,時間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
㈥減刑規定適用之說明: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 月31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洗錢防制法部 分經新舊法比較後,因被告並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進而新法對被告並無較有利之情形,被告僅偵查及審判中自 白,故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至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亦須被告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始有減輕其刑之適用,進而被告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減輕其刑之適用。
⒉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⒊經查,被告就所涉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部分固已自白認 罪,然此部分因與其所為加重詐欺取財行為,依想像競合犯 而從一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且上開重罪並無法定減 刑事由,自無從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此有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僅由本院於後述依 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此敘明 。
四、量刑:
㈠本院審酌:⑴被告於本案行為前無被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紀錄 ;⑵被告輕率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角色,從事 收款、再將贓款轉交上手等工作,共同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 等之動機及犯罪手段;⑶被告所為致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 共新臺幣(下同)61萬3,000元之損害;⑷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卻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⑸被告自陳國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被羈押前從事板模工作、一天收入約1, 600元、需要扶養父、母親、父親罹有心臟病等一切量刑事
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參被告所犯各罪,犯罪手 段與態樣相同,同為侵害財產法益,所擔任之角色均類同及 參與情節等情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為越南籍 之外國人,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如於刑之執行 完畢或赦免後,繼續居留我國境內,自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 ,不宜使其續留我國境內,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其於刑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五、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雖被告自陳擔任提款車手共獲得約5至7萬元之報酬,然並無 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獲有報酬之確實金額,依有疑利於被 告原則,應寬認其犯罪所得為5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至被告於113年4月18日遭警查獲時扣得之60萬5,000元之現金 ,除被告當日所提領之款項36萬7,000元(手續費係帳戶內 扣款,非實際提領之金額),顯屬其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之23萬8, 000元,因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提領之款項,依有 疑利於被告原則,爰不宣告沒收。
㈡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被詐騙金額部分:
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 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 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 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25人被詐騙而匯入帳戶之款項共61 萬3,000元,均已由被告悉數提領,扣除於113年4月18日被 告當日提領並尚未交付上游即被查獲之部分共36萬7,000元 ,其餘款項共24萬6,000元因欠缺共同處分權,無從依洗錢 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或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逕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被詐欺之匯 款金額。
㈢犯罪工具部分:
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現實管領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
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明在卷, 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東祐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罪名 1 高聖恩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李玟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姜命周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王奕琪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詹玉燕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郭曉蓉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簡菲苓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陳念妤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陳郁萱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巫美鳳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洪曉嵐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鄧乃瑄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林怡萍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王聖媛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曾杰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黃思嘉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劉銘恩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宋展坤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簡如嫻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王畇喬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林清煌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吳柏蒼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顏冠豪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王昱琹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5 徐宇威 TRAN VAN C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品項 數量 備註 1 蘋果手機 1支 型號:iPhone XR 序號: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2 金融卡 9張 台新商業銀行1張、兆豐商業銀行1張、中華郵政3張、臺灣企銀1張、臺灣銀行2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041號
113年度偵字第3596號
113年度偵字第3856號
113年度偵字第3857號
113年度偵字第4017號
113年度偵字第4018號
113年度偵字第4019號
113年度偵字第4087號
113年度偵字第4088號
113年度偵字第4089號
113年度偵字第4090號
113年度偵字第4091號
113年度偵字第4092號
113年度偵字第4261號
113年度偵字第4262號
113年度偵字第4288號
113年度偵字第4289號
113年度偵字第4290號
113年度偵字第4370號
113年度偵字第4371號
113年度偵字第4372號
113年度偵字第4571號
113年度偵字第4572號
113年度偵字第4707號
113年度偵字第4708號
被 告 TRAN VAN CUONG(中文姓名:陳文強,越南籍 ) 男 24歲(民國88【西元1999】年0 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連絡地址 (現羈押在法務部○○○○○○○○)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VAN CUONG(中文姓名:陳文強)基於參與組織犯罪之犯 意,自民國113年3月初某日起,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AN Khang 79」、「ma so」(即DAN G HUU TANG,中文姓名:鄧有增,越南籍,另經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偵字第5015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金訴字第396號案件審理中)及其餘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所屬三人以上組成,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 集團,以每日報酬新臺幣(下同)2,000至3,000不等之代價
,負責擔任取款車手。TRAN VAN CUONG加入該詐欺集團後, 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犯意聯 絡,由該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 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 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復 由TRAN VAN CUONG依「AN Khang 79」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 時間、地點提領該等款項後,轉交予其詐欺集團之上游成員 ,藉此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 去向及所在。嗣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據報後,於113年4 月18日18時30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0號(統一超商龍 星門市)查獲TRAN VAN CUONG提領贓款1萬9,000元,並以現 行犯逮捕,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接應之 DANG HUU TANG,為警追捕後棄車逃逸,經附帶搜索及TRAN VAN CUONG同意搜索上開車輛後扣得贓款共計60萬5,600元、 作案用手機2支(IPHONE XR【IMEI碼:000000000000000,含 SIM卡1張】、IPHONE 6 PLUS)、金融卡9張、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1輛等物品,始 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玟、王奕琪、詹玉燕、郭曉蓉、簡菲苓、陳念妤、陳 郁萱、巫美鳳、洪曉嵐、鄧乃瑄、林怡萍、王聖媛、曾杰、 黃思嘉、劉銘恩、宋展坤、簡如嫻、王畇喬、林清煌、吳柏 蒼、顏冠豪、王昱琹、徐宇威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TRAN VAN CUONG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害人高聖恩於警詢時之指稱 證明被害人高聖恩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李玟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李玟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4 被害人姜命周於警詢時之指稱 證明被害人姜命周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3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5 告訴人王奕琪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王奕琪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4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4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6 告訴人詹玉燕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詹玉燕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5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5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7 告訴人郭曉蓉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郭曉蓉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6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6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8 告訴人簡菲苓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簡菲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7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7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9 告訴人陳念妤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陳念妤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8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8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10 告訴人陳郁萱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陳郁萱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9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9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11 告訴人巫美鳳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巫美鳳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0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0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12 告訴人洪曉嵐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洪曉嵐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1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1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13 告訴人鄧乃瑄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鄧乃瑄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14 告訴人林怡萍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林怡萍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3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3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15 告訴人王聖媛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王聖媛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4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4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16 告訴人曾杰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曾杰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5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5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17 告訴人黃思嘉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黃思嘉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6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6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18 告訴人劉恩銘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劉恩銘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7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7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19 告訴人宋展坤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宋展坤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8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8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20 告訴人簡如嫻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簡如嫻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9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9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21 告訴人王畇喬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王畇喬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0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20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22 告訴人林清煌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林清煌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1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21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23 告訴人吳柏蒼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吳柏蒼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2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22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24 告訴人顏冠豪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顏冠豪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3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23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25 告訴人王昱琹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王昱琹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4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24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26 告訴人徐宇威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徐宇威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5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25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2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立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高聖恩所提出匯款明細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祖祠門市) 證明被害人高聖恩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2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李玟所提出匯款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新福門市) 證明告訴人李玟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2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姜命周所提出匯款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OK便利商店草屯敦和門市) 證明被害人姜命周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3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3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王奕琪所提出匯款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全家便利商店草屯東寶門市) 證明告訴人王奕琪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4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4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3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詹玉燕所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匯款明細翻拍照片、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OK便利商店草屯中興門市) 證明告訴人詹玉燕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5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5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3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郭曉蓉所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義竹門市) 證明告訴人郭曉蓉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6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6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3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簡菲苓所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合作協議書翻拍照片、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龍星門市) 證明告訴人簡菲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7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7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3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念妤所提出社群軟體Instagram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南投光明門市) 證明告訴人陳念妤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8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8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3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郁萱所提出匯款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新園門市) 證明告訴人陳郁萱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9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9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9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3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巫美鳳所提出匯款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金武門市) 證明告訴人巫美鳳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0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0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10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37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芳美門市) 證明告訴人洪曉嵐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1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1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11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38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鄧乃萱所提出匯款明細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芳美門市) 證明告訴人鄧乃瑄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39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怡萍所提出匯款明細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泉翔門市) 證明告訴人林怡萍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3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3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13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4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王聖媛所提出匯款明細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湧豐門市) 證明告訴人王聖媛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4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4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14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4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曾杰所提出匯款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龍泰門市) 證明告訴人曾杰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5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5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15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4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OK便利商店草屯虎山門市) 證明告訴人黃思嘉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6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6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16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4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劉恩銘所提出匯款明細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OK便利商店草屯敦和門市) 證明告訴人劉恩銘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7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7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17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4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宋展坤所提出匯款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溪口門市) 證明告訴人宋展坤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8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8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18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4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簡如嫻所提出匯款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溫莎門市) 證明告訴人簡如嫻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9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9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19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46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王畇喬所提出匯款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新港門市) 證明告訴人王畇喬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0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20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20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4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明生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清煌所提出匯款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萊爾富便利商店民雄三興門市) 證明告訴人林清煌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1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21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21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48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吳柏蒼所提出匯款明細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LUNO交易所頁面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全家便利商店民雄雙福門市) 證明告訴人吳柏蒼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2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22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22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49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全家便利商店新港中洋門市) 證明告訴人顏冠豪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3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23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23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5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繁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王昱琹所提出匯款明細翻拍照片、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溫莎門市) 證明告訴人王昱琹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4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24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24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5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徐宇威所提出匯款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純文字)、投資網站頁面截圖、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統一超商民雄神農門市) 證明告訴人徐宇威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5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編號25所示之帳戶,被告於附表編號25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提領款項等事實。 52 被告TRAN VAN CUONG手機內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0張 證明被告自113年3月初某日起,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AN Khang 79」、「ma so」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所屬三人以上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負責擔任取款車手之事實。 53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證明被告於113年4月18日18時30分許至同日20時許,為警以現行犯逮捕後,對其實施附帶搜索其隨身之物件,並經其同意搜索上開用車輛,扣得贓款共計60萬5,600元、作案用手機2支(IPHONE XR【IMEI碼: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IPHONE 6 PLUS)、金融卡9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1輛等物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TRAN VAN CUONG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 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 罪嫌。被告與「AN Khang 79」、「ma so」(即DANG HUU TA NG,中文姓名:鄧有增)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多次提 領附表所示之25名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其所犯上開25次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扣案之IPHONE XR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 含SIM卡1張】1支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提領詐欺款項時聯
繫所用之物,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 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金融卡9張雖非被告所有,但為其 他詐欺集團成員所提供用以領取詐欺款項使用之物,性質上 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扣案之現金60萬5,600元,為詐欺之犯罪所得,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縱認上開現金非 被告所有,亦請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 於113年7月9日本署檢察官偵訊時坦承自000年0月間起擔任 詐欺集團之車手,已領取8萬元之報酬,此部分屬被告之犯 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並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IPHONE 6 PLUS手機1 支、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00 0號)1輛,均非被告所有,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詹東祐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冬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及申辦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卷證出處 1 高聖恩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某日起,透過社群網站臉書(下稱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向被害人高聖恩佯稱可透過代為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高聖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8日14時43分許 1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DOAN XUAN TAI 113年4月18日14時50分 1萬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祖祠門市) 113偵3596 2 李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8日17時7分許,假冒告訴人李玟友人「吳品嫻」使用LINE私訊告訴人李玟,佯稱因急事需要錢云云,致告訴人李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8日17時11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CAPUZ JOHN CHRISTOPHER TUBON ⑴ 113年4月18日17時22分許 ⑵ 113年4月18日17時22分許 ⑶ 113年4月18日17時23分許 ⑴2萬0,005元 ⑵2萬0,005元 ⑶1萬0,005元 (皆含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福新門市) 113偵3856 3 姜命周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8日15時50分許,假冒被害人姜命周鄰居「白連頤」使用LINE私訊被害人姜命周,佯稱因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姜命周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8日16時30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ANILAO JENNIFER PLATA ⑴ 113年4月18日16時33分許 ⑵ 113年4月18日16時34分許 ⑶ 113年4月18日16時36分許 ⑴2萬0,005元 ⑵2萬0,005元 ⑶9,005元 (皆含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號(OK便利商店草屯敦和門市) 113偵3857 113年4月18日16時44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PAGCALIWAGAN JOHN RICK AGON ⑴ 113年4月18日16時49分許 ⑵ 113年4月18日16時49分許 ⑶ 113年4月18日16時50分許 ⑷ 113年4月18日16時51分許 ⑸ 113年4月18日16時52分許 ⑹ 113年4月18日16時53分許 ⑴2萬0,005元 ⑵5,005元 ⑶2萬0,005元 ⑷2萬0,005元 ⑸2萬0,005元 ⑹1萬5,005元 (皆含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草屯東寶門市) 4 王奕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8日16時38分許,假冒告訴人王奕棋友人「清涼愛玉」使用LINE私訊告訴人王奕棋,佯稱需要幫忙轉帳云云,致告訴人王奕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8日16時43分許 5萬元 5 詹玉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8日16時40分許,假冒告訴人詹玉燕友人「0024-蘇詮鴻」使用LINE私訊告訴人詹玉燕,佯稱需要借錢購買東西云云,致告訴人詹玉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8日16時53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PAGCALIWAGAN JOHN RICK AGON ⑴ 113年4月18日17時3分許 ⑵ 113年4月18日17時4分許 ⑶ 113年4月18日17時5分許 ⑴2萬0,005元 ⑵2萬0,005元 ⑶8,005元 (皆含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OK便利商店草屯中興門市) 113偵4017 6 郭曉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5日17時許,透過IG刊登投資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郭曉蓉佯稱可依照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曉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7日17時42分許 1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范志強 113年4月17日18時9分許 1萬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義竹門市) 113偵4018 7 簡菲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7日起,透過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簡菲苓佯稱可依照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簡菲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8日18時9分許 1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范志強 113年4月18日18時27分許 1萬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龍星門市) 113偵4019 8 陳念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8日起,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刊登投資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陳念妤佯稱可依照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念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8日15時9分許 1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DOAN XUAN TAI 113年4月18日15時17分許 1萬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南投光明門市) 113偵4087 9 陳郁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6日18時許,透過IG刊登投資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陳郁萱佯稱可依照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郁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7日16時31分許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DOAN XUAN TAI ⑴ 113年4月17日16時37分許 ⑵ 113年4月17日16時37分許 ⑶ 113年4月17日16時38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圓門市) 113偵4088 10 巫美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日14時許,透過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巫美鳳佯稱可依照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巫美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7日17時2分許 1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DOAN XUAN TAI 113年4月17日17時3分許 1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金武門市) 113偵4089 11 洪曉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7日前之某日,透過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洪曉嵐佯稱可依照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洪曉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7日18時59分許 1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DUONG VAN HUNG 113年4月17日19時7分許 1萬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芳美門市) 113偵4090 12 鄧乃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8日起,透過IG刊登博弈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鄧乃瑄佯稱可透過遊戲賺錢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鄧乃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8日12時39分許 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DUONG VAN HUNG ⑴ 113年4月18日12時47分許 ⑵ 113年4月18日12時47分許 ⑴2萬0,005元 ⑵1萬0,005元 (皆含手續費5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芳美門市) 113偵4091 13 林怡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8日11時30分許,透過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林怡萍佯稱可依照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怡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7日20時33分許 1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TRIEU VAN QUY 113年4月17日20時44分許 1萬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嘉義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泉翔門市) 113偵4092 14 王聖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8日起,透過IG刊登投資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王聖媛佯稱可依照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聖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8日15時25分許 1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DOAN XUAN TAI 113年4月18日15時31分許 1萬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南投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湧豐門市) 113偵4261 15 曾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7日19時許,透過LINE加入告訴人曾杰好友,向其佯稱可依照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曾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8日15時37分許 1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DOAN XUAN TAI 113年4月18日15時48分許 1萬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南投縣○○鎮○○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龍泰門市) 113偵4262 16 黃思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8日11時30分許,透過IG刊登投資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黃思嘉佯稱可依照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思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8日17時43分許 1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DOAN XUAN TAI 113年4月18日17時48分許 2萬0,005元 (含手續費5元,其中1萬元非本案被害人所匯) 南投縣○○鎮○○○路0號(OK便利商店草屯虎山門市) 113偵4288 17 劉銘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4日12時許,透過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劉銘恩佯稱可透過AI操作獲利,致告訴人劉銘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8日16時24分許 2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TRAN THI HANH 113年4月18日16時28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號(OK便利商店草屯敦和門市) 113偵4289 18 宋展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中旬,透過臉書刊登博弈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宋展坤佯稱可透過代操獲利,致告訴人宋展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3月29日15時42分許 4萬3,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SABALLO SHIRLENEMENDEZ ⑴ 113年3月29日15時49分許 ⑵ 113年3月29日15時49分許 ⑶ 113年3月29日15時50分許 ⑴2萬0,005元 ⑵2萬0,005元 ⑶3,005元 嘉義縣○○鄉○○村○○○路0號(統一超商溪口門市) 113偵4290 19 簡如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1日起,透過IG刊登投資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簡如嫻佯稱可依照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簡如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3月30日20時28分許 5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SABALLO SHIRLENEMENDEZ ⑴ 113年3月30日20時38分許 ⑵ 113年3月30日20時39分許 ⑶ 113年3月30日20時40分許 ⑴2萬0,005元 ⑵2萬0,005元 ⑶1萬0,005元 (皆含手續費5元) 嘉義縣○○鄉○○路000○00號(統一超商溫莎門市) 113偵0000 000偵4370 20 王畇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底,先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告訴人王畇喬,其後向告訴人王畇喬佯稱稱可透過參與活動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畇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1日21時7分許 1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申辦人: NGUYEN VAN HON 113年4月1日21時19分許 1萬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嘉義縣○○鄉○○路00巷0號(統一超商新港門市) 113偵0000 000偵4371 21 林清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6日前之某日起,透過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林清煌佯稱可依照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清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3月30日21時51分許 2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SABALLO SHIRLENEMENDEZ 113年3月30日22時2分許 2萬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嘉義縣○○鄉○○村○○路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民雄三興門市) 113偵0000 000偵4372 22 吳柏蒼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6日起,透過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吳柏蒼佯稱可依照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柏蒼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7日14時46分許 1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申辦人:佑諾 113年4月7日14時55分許 1萬0,205元 (含手續費5元) 嘉義縣○○鄉○○路○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雄雙福門市) 113偵0000 000偵4571 23 顏冠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5日起,透過GOOGLE刊登販賣遊戲點數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顏冠豪佯稱可以更優惠之價格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顏冠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7日15時44分許 1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申辦人:佑諾 113年4月7日15時54分許 1萬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嘉義縣○○鄉○○○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港中洋門市) 113偵4572 24 王昱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起,透過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王昱琹佯稱可依照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昱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3日13時23分許 1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LUU DUC PHON 113年4月3日13時30分許 1萬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嘉義縣○○鄉○○路000○00號(統一超商溫莎門市) 113偵0000 000偵4707 25 徐宇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3日起,透過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復以LINE向告訴人徐宇威佯稱可依照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徐宇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4月3日13時31分許 1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 LUU DUC PHON 113年4月3日13時48分許 2萬0,005元 (含手續費5元,其中1萬元非本案被害人所匯) 嘉義縣○○鄉○○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雄神農門市) 113偵0000 000偵4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