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88號
NTDM,113,訴,88,20240830,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苡禎



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3038、3250、3254、4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苡禎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吳苡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自民國113 年6月11日起予以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13年9月10日屆滿。 本院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被告表示能提出新臺幣( 下同)2萬元之保證金等語,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 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達8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6年在案,則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 人性,如令被告以2萬元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在外,其自 有高度可能選擇以逃亡方式規避後續執行。是依全案情節及 目前訴訟之進度,兼衡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本 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 住居等代替羈押手段以保全被告,裁定自113年9月11日起延 長羈押2月。
二、被告及辯護人雖聲請以具保或其他對被告人身自由限制較小 之保全手段以代替羈押,然參前說明,應認被告及辯護人聲 請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