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攸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攸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攸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4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707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 代 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