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23號
NTDM,113,易,323,2024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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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屹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
月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後段「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2月之刑度,誤寫為1年2年,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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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