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屹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91號、第192號、第193號、第196號、第222號、
第223號、第324號、第325號、第326號、第327號、第345號、第
346號、第347號、第34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屹寬犯如附表各編號「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各編號「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屹寬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7所 示之時間,在其位於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之住處內, 均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後,吸食 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次 。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報告,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觀護人室簽分,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屹 寬於審理中均坦承自白,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 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邱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報告各7份(見警898卷第5-6頁、警222卷第5-6頁、 警065卷第5-6頁、警676卷第5-6頁、警677卷第5-6頁、警68 0卷第5-6頁、警679卷第5-6頁)在卷為證,足認被告前揭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 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執行完畢而釋放出 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上 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罪,應依法追訴處罰。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共7罪)。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 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故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素 行,且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無視國家杜絕 毒品之政策以及毒品對人之身心健康危害,仍再犯本件7次 施用第二級毒品,顯未戒絕毒癮,惟考量施用毒品具有成癮 性及依賴性,且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犯罪手段平和 ,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併斟酌 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從事鐵鋁加工、經濟狀況勉持、離婚、與家人 同住等家庭生活情狀(見院卷第57頁),及本案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犯罪情節等一切情形,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 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是本院審酌被告 所涉各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其各該所為犯罪時間相近、 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 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 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 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 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之上開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 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施用時間(民國) 論罪科刑 偵查案號 1 112年12月13日9時55分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黃屹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度毒偵字第191號、第196號 2 112年12月27日10時56分為南投地檢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黃屹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度毒偵字第192號、第223號 3 113年1月10日9時45分為南投地檢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黃屹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度毒偵字第193號、第222號 4 113年1月24日9時27分為南投地檢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黃屹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度毒偵字第324號、第345號 5 113年2月1日9時28分為南投地檢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黃屹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度毒偵字第325號、第346號 6 113年3月4日9時49分為南投地檢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黃屹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度毒偵字第326號、第348號 7 113年2月19日9時12分為南投地檢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黃屹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度毒偵字第327號、第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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