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21號
NTDM,113,單聲沒,21,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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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曾暘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299號 被告即受處分人曾暘庭(下稱受處分人)違反商標法,業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2月1日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犯罪所得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規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又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 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29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2月2日確 定在案,至113年2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 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 該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鑑定為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權 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對比報告及商標註冊資 料、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查,是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受處分人主動繳回供警扣案之該 案犯罪所得,此據受處分人坦認在卷,復有扣押物品清單暨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附卷可憑,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均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前 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濕紙巾3200件 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1124號編號1) 附表二:
1 新臺幣18,000元 曾暘庭於民國111年3月28日主動提出供警扣押之不法所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1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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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