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12年度,74號
TTEV,112,東簡,74,2024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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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74號
原 告 蔡宜芳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原 告 梁雅如
上原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劉昆鑫律師
原 告 陳洪素禎(即陳良玉之繼承人)

陳雅玲(即陳良玉之繼承人)

裕國(即陳良玉之繼承人)

陳雅莉(即陳良玉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清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洪素禎陳雅玲、陳裕國陳雅莉為原告陳良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 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陳良玉於民國112年3月1日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 本件訴訟後,於112年12月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可 稽,其繼承人為陳洪素禎陳雅玲、陳裕國陳雅莉,均未 拋棄繼承等情,有被告陳良玉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戶 役政資料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等親),及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表在卷可參,自應由陳洪素禎陳雅玲、陳裕國、陳 雅莉為陳良玉之承受訴訟人,依上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裁 定命其等為陳良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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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