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12年度,74號
TTEV,112,東簡,74,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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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74號
原 告 蔡宜芳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梁雅如
陳良玉(已歿)

上原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劉昆鑫律師
被 告 陳清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兩 造間認有尚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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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