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3年度,385號
TNEV,113,南簡補,385,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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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春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56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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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