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304號
TNEV,113,南簡,304,2024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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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東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煜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9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3
0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1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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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