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1019號
TNEV,113,南簡,1019,2024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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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明宗林桂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019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1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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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