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3年度,321號
TNEV,113,南小補,321,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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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靖祥振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萬3,2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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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