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吳林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迄未
繳納裁判費。茲依原告提出補正告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核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4,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雖已提出補正告訴狀,惟
原告仍未於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