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919號
TNEV,113,南小,919,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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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趙永聖
被 告 吳新雅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919號給付代墊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
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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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