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劉貴雄即萊客電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妤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80,428元(414,764元+65,664=480,4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