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八庭
113年度都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莊寶堂
上列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本院113年度都訴字第2號),聲請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0規定之停止執行,核有程式上欠缺,茲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二、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本文及第1款規定,屬律
師強制代理事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0條規定提出委任書,
委任律師或符合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並表明代理權之範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