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1年度訴字第1210號
原 告 許主培即大豐診所
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 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石崇良(署長)
訴訟代理人 吳志倩
黃怡聞 律師
鄭凱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18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就原告是否涉有虛報醫療費用、相關保險
對象就診與申報醫療費用情形,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