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260號
TPBA,107,訴,260,20240822,4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07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

代 表 人 雷倩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 律師
陳昶安 律師
李宜光 律師
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 律師
魏潮宗 律師
翁國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原
告聲請調查證據並再開準備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上午10時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因有附記事項待兩造表示意見,爰再開準備程序,並以上開時間為準備程序期日。
【附記事項】:
一、兩造就原告現非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並無爭執。原告主張 從來都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而被告主張原告曾為國民黨 之附隨組織。
 ①被告所主張者,就法規而言,指獨立存在曾由政黨實質控制 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 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其規範意旨,在於威權時期 曾為威權政黨之附隨組織,而取得不當產者,即使其後脫離 該政黨者,亦不得保有該不當取得之利益。
 ②關於法規之前段【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 營】,及後段【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 獨立存在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前段之重心在於政黨之實質 控制,後段重心在於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是以曾為附隨 組織之脫離,在於該威權政黨不再擁有實質控制,而該附隨 組織也不再保有藉由該政黨取得之不當利益。
二、就原告之組織性質,無法合致於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之規 範要件,兩造亦無爭執。原告主張無法合致構成要件,所以 原處分失所依據,應予撤銷;而被告主張此規定尚具有排除



性的規範目的。
 ①然而假設性的考量,即使原告無法經由上開規範之方式轉讓 而脫離,亦不能逕認無其他方式,讓原告不再保有藉由威權 政黨而取得之不當利益。亦即,即使法規範不足,當規範目 的仍有其他方式可以達成時,轉型正義之實踐亦不因之而受 阻。故相當對價之相當性,仍有斟酌認定之必要。脫離威權 政黨之附隨組織,不能保有藉此取得之不當利益,也是轉型 正義的實現。
 ②故脫離的時點,是重要的關鍵,關係到威權政黨失去對附隨 組織之實質控制,也關係到以相當對價轉讓之相當性或金額 。但就此原處分的重要判斷點,被告就此相當性仍未表示意 見,僅稱關於附隨組織之認定,是構成要件的審查,無涉於 金額之認定。關於相當對價之斟酌,是曾為附隨組織成立與 否應斟酌之數據,而不是認定附隨組織後於一定期間內移轉 為國有所要處理之不當黨產。
 ③按法院職權調查之事項,應提示於當事人,而有得以辯論之 機會。基於假設性考量,本院職權認定較具可能脫離的時點 有二,一為80年、一為93年。前者為全面停止勞軍捐的時間 ,而後者是蔣宋美齡去世之時間,並且都給予緩衝時間,而 以次年為查估之時點。
三、本院職權提出供參酌之兩個時間點,均有帳上的考量。經參 酌原告向被告提出之財務會計資料函(參本院卷三p.7),對 原告而言有兩項重心,一是軍眷住宅捐款(該函附件1,有兩 項紀錄表,差在開始紀錄之年度不同,而實質上逐年收支之 差數相同),一是勞軍捐款(該函附件2)紀錄52年至103年勞 軍款之收支(但缺少96、97、98、102等4個年度)。 ①這可以與進出口公會之捐款,74次分撥會議決議年度勞軍捐 款收入如何分配之記錄,進行比對。74次分撥會議,對原告 而言,是關於軍宅、勞軍的收支現存最完整的紀錄,顯然有 相當參考之價值,並得由分撥的情形觀察業務經營的概況。 雖就勞軍事務之收支及累積餘绌紀錄表自94年至103年之間 有4個年度跳躍,毋寧選擇93年為脫離之時點。 ②循金錢紀錄為查核工具,就原告關於軍宅、勞軍的收支及累 積餘绌有軍眷住宅捐款、勞軍捐款之紀錄表(上開函附件1、 2)足以查核52年至93年之財務狀況。而原告向內政部陳報之 95年至104年收入支出餘绌表,亦可佐證查核。關於稅務會 計之資料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經國稅局提供之98年至101年 ,配合原處分卷內不可閱之A卷中102年至104年,加以原告 提供之105年至112年等,足供各項比對。 ③就此,僅94年之財務狀況不明,在合理的期待中是可以由93



年的期末餘額及95年的期初金額供為判讀,亦得知其大概。  然而,經初步核對探知,94年度之期初金額與同年度之期末 餘額相距甚遠。這將影響到作為假設性考量之基礎,以93年 度為脫離時點,是否妥適的疑慮。 
四、假設性考量,是準備程序上的初步判斷,因未經合議庭聆聽 辯論,所以僅屬初步參考意見,很可能有機會因為兩造之辯 論,而經合議庭評議之結果,而採納不同於上開初步意見或 變動假設性考量之內容。
 ①本案變動性因素甚多,且涉及案情核心事務,時間上甚為久 遠,以假設性考量之脫離始點93年為觀察,相較於今日已經 是20年前,若以期初之52年之狀況為考量,已經是60年前的 過往。兩造提出之資料,在有效辯論的考量下,毋寧以個別 準備程序中,就本院所表示之初步意見或假設性考量為之。 如此,才足以呈現每個準備程序都是為了直接而實質有效率 的辯論程序預作準備。
 ②關於【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假設 性考量之基礎,勞軍捐是樂捐或稅捐,因稅捐出於法定,無 法源依據者,即非屬稅捐;而樂捐重在當事人自主捐贈,包 括要不要捐及如何捐,換言之每一元美金之匯款進出均為 台幣5角之勞軍捐,應屬不樂之捐;且包括威權時期不敢不 捐之窘境。關於業務經營,是透過74次分撥會議之決議紀錄 ,已分撥款項之實際應用情形來斟酌業務之認定;而人事部 分取決於婦聯會之章程,及創辦人蔣宋美齡所擁有之決定權 為觀察。
③因為94年之財務狀況不明,93年期末是原告陳報之捐款收支 紀錄,而95年期初是原告申報稅捐內容之推算。二者之基礎 不同,經初步核對探知,94年度之期初金額與同年度之期末 餘額相距甚遠。這將影響到作為假設性考量之基礎,以93年 度為脫離時點,是否妥適的疑慮,變動幅度如何無法預知。 且許多假設性前提,可能與兩造之觀點相左,如有不同觀點 ,樂見兩造陳述意見。
註、93年底、94年間、95年初帳上顯有落差之處,無礙於威權時 期曾為威權政黨之附隨組織,因之而取得不當黨產者,其後 脫離該政黨者,亦不得保有該利益。故先行認為帳上數據僅 供查核有無超過上限,故僅為背景參考,而無再開準備程序 之必要。之後,經考量數據確實有相當之落差,原告又具狀 聲請調查證據,為其周延而為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林妙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