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行政),簡字,113年度,13號
TPTA,113,簡,13,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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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孫國強 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
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二
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
(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補正提出原處
分書、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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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