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行政),地訴字,113年度,11號
TPTA,113,地訴,11,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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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1號
原 告 趙弘基萬昌液化煤氣行

上列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9月
22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2000765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地訴字第41號裁定移
送)一案,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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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