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洺和即王致翔即詹致翔
代 理 人 林一哲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施志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陳朝舜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陶金陵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06 年10月23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 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 ,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 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妙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8 月 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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