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076號
原 告 簡旭陽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6月25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L3456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