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1812號
TPTA,113,交,1812,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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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812號
原 告 正翁鋼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祝平(董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5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BA528711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補正由原告公司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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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翁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