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1611號
TPTA,113,交,1611,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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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611號
原 告 韋燕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
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
具裁決書影本。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起訴狀應記載被告交通部公路局
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江澍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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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