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758號
TPEV,113,北補,1758,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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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758號
原 告 嚴會寓(即嚴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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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