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756號
TPEV,113,北補,1756,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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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756號
原 告 李昱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饒奇揚間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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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