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727號
TPEV,113,北補,1727,202408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楊勝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鴻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