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668號
TPEV,113,北補,1668,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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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68號
原 告 鍾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厲凱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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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