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633號
TPEV,113,北補,1633,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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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3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葉丁宗
被 告 莒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生
被 告 中正怡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嘉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96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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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莒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