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80號
原 告 黃正和
上列原告黃正和因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