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羅智強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議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