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7059號
TPEV,113,北簡,7059,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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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059號
原 告 胡雅惠
被 告 傑本尼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
54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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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本尼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