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6598號
TPEV,113,北簡,6598,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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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598號
原 告 廖韋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翰均中山樂方藥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3萬4250
元,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3萬20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繳納3萬158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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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