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4814號
TPEV,113,北簡,4814,2024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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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8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伊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惇睦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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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