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163號原 告 簡振源被 告 林雋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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