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4163號
TPEV,113,北簡,4163,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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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163號
原 告 簡振源
被 告 林雋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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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