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瑞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9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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