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1225號
TPEV,113,北簡,1225,2024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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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2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羅文伶
柯鈞瀚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中關於「柯鈞翰」記載,應更正為「柯鈞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113年度北簡字第1225號 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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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