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419號
TPEV,113,北小,419,2024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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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振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正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
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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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