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287號
原 告 姚圳哲
被 告 林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市西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