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2223號
TPEV,113,北小,2223,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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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223號
原 告 郭柏
被 告 曾奕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提出書狀主張:被 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詐欺集團收取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取簿 手工作,原告因受詐欺集團詐騙,而於民國112年4月7日匯 款新臺幣(下同)49,989元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致原告受 有損害,為此起訴請求被告賠償44,200元等語。並聲明:1. 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稱: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三、經查,被告曾奕博於000年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發」之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者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依指示前往 地點取領受騙帳戶提款卡之取簿手工作,其與「發」及本案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施以詐術,惟附表一 編號1所示之人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可預 見如有償提供自己申設帳戶提款卡與不詳人士使用,可能幫 助他人從事詐欺、洗錢犯罪,並未陷於錯誤,猶依指示將自 己申設之銀行帳戶提款卡置於指定地點之置物櫃,並以LINE 通訊軟體告知提款卡密碼,再由曾奕博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前往拿取上開帳戶提款卡後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嗣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等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人施



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之 前揭由曾奕博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帳戶,上開受騙款項 匯入前揭帳戶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前往提領後上繳予本 案詐欺集團,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等情,業經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706 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此有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706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1至22頁),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 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 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 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 第213條、第273條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參與詐欺集 團,擔任領取他人所提供人頭金融帳戶提款卡之取簿手工作 ,致原告現仍受有損害,已詳如前述,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間,就本件犯罪事實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揆諸上開規定,被告、其他詐欺 集團成員應連帶賠償原告之全部損害。是原告依上開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44,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 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4,200元,及自113年1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 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
合 計 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日 詐欺手法 (新臺幣) 放置時日(/放置地點) 銀行帳戶 領取時日(/領取地點) 宣告刑 1 葉書豪 (提告) 112年4月7日2時30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向葉書豪謊稱:出借帳戶提款卡1張,即可獲9萬元租金云云,惟葉書豪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可預見如有償提供自己申設之帳戶提款卡與不詳人士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洗錢犯罪,猶依指示將自己申設帳戶之提款卡置於指定置物櫃如右所示。 112年4月7日 7時16秒許 (/台北市○○區○○○路0號台北車站之置物櫃208櫃4號) (起訴書所載「7時許」應予補充更正) ⑴葉書豪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葉書豪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起訴書所載「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112年4月7日 12時43分許 (/如左所示台北車站置物櫃 208櫃4號) 曾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日 詐欺手法 匯款時日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日 提領金額 (新臺幣) 宣告刑 1 郭育承 (提告) 112年4月7日17時34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假冒威秀影城客服電聯郭育承佯稱:因公司人員操作錯誤致變成高級會員帳號,須依指示操作匯款才能解除云云,致郭育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之由曾奕博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帳戶如右所示。 112年4月7日 18時26分21秒 1萬2,123元 附表一編號1「銀行帳戶」欄⑵所示帳戶 112年4月7日 ①18時26分36秒 ②18時27分08秒 ③18時27分42秒 ④18時28分48秒 ⑤19時12分13秒 ⑥19時18分06秒 ⑦19時18分36秒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3,000元 ④1萬2,000元 ⑤1萬元 ⑥2萬元 ⑦1萬元 曾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謝宗翰 (提告) 112年4月7日17時56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假冒威秀影城客服、中國信託銀行人員,電聯謝宗翰佯稱:公司內部資料錯誤致成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取消云云,致謝宗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之由曾奕博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帳戶如右所示。 112年4月7日 18時21分44秒 (起訴書所載「18時24分」應予更正) 4萬3,123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曾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陳騏超 (提告) 112年4月7日18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假冒威秀影城客服、郵局人員電聯陳騏超佯稱:官網平台被盜用造成訂單重覆下訂,須依指示協助止付云云,致陳騏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之由曾奕博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帳戶如右所示。 112年4月7日 19時12分55秒 (起訴書所載「19時13分」應予更正) 29,98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曾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黃凱筠 (提告) 112年4月7日19時0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麥多玩具女性估作人員、華南銀行人員電聯黃凱筠佯稱:因系統錯誤亂碼致成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協助取消云云,致黃凱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之由曾奕博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帳戶如右所示。 112年4月7日 19時05分48秒 9,999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曾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郭柏漢 (提告) 112年4月7日19時1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假冒威秀影城客服、中國信託銀行人員,電聯郭柏漢佯稱:因公司系統被駭客入侵導致其有下訂電影票的訂單,須依指示協助取消云云,致郭柏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之由曾奕博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帳戶如右所示。 112年4月7日 20時18分許39秒 49,989元 附表一編號1「銀行帳戶」欄⑴所示帳戶 112年4月7日 20時28分29秒 5萬元 曾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古琬樺 (提告) 112年4月7日19時3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假冒威秀影城客服、郵局人員電聯古琬樺佯稱:因客服疏失升級為VIP會員,須依指示協助取消云云,致古琬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之由曾奕博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帳戶如右所示。 112年4月7日 ①19時56分59秒 ②19時59分55秒 ①49,986元 ②49,123元 同上 112年4月7日 ①20時05分12秒 ②20時06分16秒 ①5萬元 ②4萬9,000元 曾奕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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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