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調解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13年度,3685號
TPEV,113,北司補,3685,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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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補字第3685號
聲 請 人 潘淑驊
代 理 人 林思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一 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8條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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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