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保險簡字,113年度,57號
TPEV,113,北保險簡,57,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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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7號
原 告 王偉良

辛益昌
詹天瑜
蕭名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
金事件,本件原告請求金額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所示附表,應分
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原告尚
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欄位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合計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原 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應補繳納 (新臺幣) 王偉良 10萬元 1000元 65元 辛益昌 5萬元 1000元 55元 詹天瑜 10萬元 1000元 65元 蕭名宏 10萬元 1000元 65元 合 計 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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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